信息市场是信息商品从生产到消费之间的整个流通过程和流通领域,是信息商品供求关系的总和。当信息经济活动以市场方式进行,通过调整其内在的运行机制,在经济上追求到一种产出的社会效率水平和在社会上追求到一种公平的分配效果时,该信息经济活动的市场努力可以被认为是成功的。在一般均衡条件下,个别利润率与平均利润率的差别可以引导市场机制自动实现资源在产业内的配置。换言之,在这种假定的理想条件下,实际存在的配置即是最有效的配置。然而,一般均衡只是一种理想的假定,对于市场体系尚未发展成熟的信息市场来说,一般均衡的假定不能成立。另外,由于信息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市场机制存在众多的“先天性”缺陷,这只“看不见的手”几乎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任何时候都不存在绝对不失灵的情况。也就是说,信息市场在借助其自身内在的运行机制配置信息资源、维持信息市场正常运行的同时,经常会出现资源配置和市场运行偏离预期结果的情况,即“市场失灵”。
由于信息资源本身以及信息商品的生产、流通具有一些特殊的属性和规律,与一般市场相比,信息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相对要弱些,放任的自由信息市场均衡更容易偏离“帕累托最优”,也就是说,在信息资源配置中,“市场失灵”问题表现得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机制对“公共性”信息资源配置的失效:所谓“公共性”信息资源是指以政府为主体的一切负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行政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信息,包括政府机构信息、政务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作为公共物品的“公共性”信息资源,具有公共消费性(共享性)和外部性两个基本特性,而这两个基本特性使得“公共性”信息资源在生产和利用过程中难免出现“搭便车”和“公共地悲剧”现象。此时,信息消费者可以无偿获取并使用信息资源,信息生产成本也就不能通过市场交易得到补偿,那么信息生产者就不愿涉足该领域的信息生产与开发,价格机制不能调节信息商品形成合理价格,供给机制也不能保证信息资源数量最优,市场机制失灵。相反,如果国家把某一“公共性”信息资源的开发权或生产权委托给某一厂商,就会导致该信息市场的垄断,信息资源的产量仍然会小于最优水平,同样不能使市场机制发挥正常作用,最终导致信息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例如,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调节非营利性的信息活动和信息机构、教育和基础研究等这类基础性信息活动。
2.滞后性:市场机制对信息资源的配置往往具有自发性、事后性和盲目性。由于信息商品是时效性很强的商品,因而信息资源市场配置的滞后性问题尤为突出。市场上的信息生产者、经营者都是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他们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按照市场需求,凭借种种市场信号自主地生产经营。而这些信号只有当信息商品或信息服务转变成货币后才会表现出来,信息生产者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的基础都是售后信息,在变幻莫测的信息市场上,这种事后判断难免失真,一旦判断失误,已投入的固定成本将无法追回。
3.竞争失效: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对“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实现是必要的,然而在现实的信息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产品的差异性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信息商品的价格往往是由提供商或用户一方控制。在信息卖方市场态势下,信息商品的价格往往由提供商控制;在信息买方市场态势下,信息商品的价格则是由用户控制。这种非竞争性力量必然导致信息市场的垄断,垄断削弱了市场的竞争性,限制了价格机制的作用。特别是在信息卖方市场态势下,信息提供商的垄断极大地损害了信息用户利益。在网站竞争中,存在着明显的“马太效应”,某网站形成一定规模后,面对后来的竞争对手,原来的网站可将信息商品价格降到接近于零,从而把竞争对手都赶出市场,自身的实力越来越强大,其他网站进入的门槛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
4.不良的竞争环境:正是因为信息商品的特殊性,信息市场上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非对称现象尤为突出,导致信息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十分普遍。一方面,由于信息商品质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购买者只愿意根据平均质量支付价格,那些高于平均质量的商品就会退出交易,相反,低于平均质量的商品会进入市场,从而导致市场上出售的信息商品质量下降,购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进一步降低。如此循环,必将形成恶性竞争和不良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信息市场上的交易主体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针对自身的隐蔽信息会采取理性反应,在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会损害委托人或其他代理人的效用,导致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源于信息经济环境中的外生不确定性,它的存在将会破坏市场均衡或导致市场均衡的低效率。然而,市场本身无法通过法律、行政等强制措施来纠正以上现象,最终使得信息市场环境不是一个最优的竞争环境。
5.信息资源的质量不高:自由、平等的信息市场促使信息资源的数量增长极其迅速,针对特定的信息用户个体而言,获得足够多的信息已不是问题,但信息资源的数量充足并不能保证其质量达标。信息资源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信息资源的准确性不高;二是信息资源时效性差;三是信息的不完全性;四是信息资源的满足可存取性不强。市场机制不具备强制性,对于不涉及经济利益的事件,市场机制无法发挥正常作用,最终导致信息资源质量参差不齐。
6.信息资源分布不均:市场机制对信息商品的生产、经营、流通及消费的调节是通过直接作用于微观经济主体来实现的,还不能直接调控社会需求总量和需求结构。一般来说,市场机制影响的是单个经济主体的分散决策,而且是短期的经济活动。具有独立利益差别的经济实体,既不可能考虑信息经济整体的战略目标,也难以准确地预测和把握信息经济的发展趋势。尽管市场具有信息生产的自组织功能,但并不等于说市场引致的信息产出水平能够自动达到社会最优水平。因为信息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构建一个最有利于信息生产的市场结构,在市场机制的单独作用下,信息资源总量将会不足,分配也会不均。这可从中国互联网络中心的统计数据得到印证,从历年我国各地区所拥有的网站总数、CN域名数、网民数等指标来看,我国网络信息资源配置的地区差异显著,东部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成为我国网络信息资源富裕地区,而且东、中、西部地区内部各省、市之间网络信息资源发展的差距十分突出。
市场机制作为信息经济的运行方式和调节手段,其自组织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它对信息资源配置存在着一些自身无法克服的先天性缺陷。市场机制的根本特征是将利益的分配、结构的调整、资源的配置、信息的传递结合在一起,制约系统与实际经济运行系统合为一体,表现为一种自动调节机制。该机制正常运转有两个基础:一是经济主体内部动力结构完备,对环境的变化反应灵敏;二是市场信息传递正常。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这两个条件并不能完全符合,从而导致市场失灵。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信息商品的特殊性:一般的物质商品相比,信息商品具有一些特殊性。首先,信息商品交易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转移信息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知识和信息不仅可以共享还可以多次出售;其次,信息商品使用价值获得的间接性,信息商品的使用是一个综合分析、比较学习的过程,受到使用者条件的制约,不是即买即用,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才能见效;第三,信息商品价值的不确定性,无论是从生产者的角度还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信息商品的价值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无法用一个统一的尺度来衡量;第四,信息商品价值的递减性,在信息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随着使用人数的增多和使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其市场交换价值会随之降低,当用户增加到一定限度,人们再利用这一信息获利的机会就会大大减少,该信息的价值就会消失,例如,一种技术信息推广普及到一定程度,成为大众常识后,它就不再具有商业价值。在通常情况下。原始信息在初期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价值量和使用效用会不断增加,其后价值量和使用效用会不断减少,出售价格也随成本的下降和效用的增加而递减。信息商品的这些特殊性导致了信息市场的特殊性,使得市场机制作用于信息资源配置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2.信息商品的垄断性和非竞争性:经济学角度看,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强调在合理经济机制作用下实现信息资源在全社会的最合理分配。信息资源的市场配置就是在以市场机制为主的经济机制的作用下促使信息提供商利润最大化目标和社会经济目标保持一致。由于市场机制在信息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前提是假设有完全竞争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上,每种信息商品只有一个价格,每个消费者在预算约束的条件下进行自身效用最大化交易,消费者可以按市场价格购买任何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生产者在既定价格下选择收益最大的投入和产出。然而,在现实的信息市场中,一方面由于信息商品生产具有很高的初始成本、较低的边际成本而形成自然垄断,比如腾讯在即时通信市场处于垄断地位,导致其他竞争对手很难与其竞争。另一方面为了保护信息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和创造性,需要用法律排除信息商品的共享性而形成的垄断,比如专利权是赋予创造发明人的特殊权利。可见,信息市场的非竞争性和垄断现象十分普遍。在两种情形下都会出现垄断定价,信息市场上还存在着不能使用需求、供给曲线来表示的成本与收益,导致价格高于边际成本,且经济结构缺乏弹性,价格的相对变动对信息资源重新配置的推动作用减小,利益和信息资源的分配不可能自动而均衡地流向各个地区、各个行业,也就不能缩小地区和阶层的贫富差距,这大大阻碍了信息市场的运行效率,无法自动达到市场均衡。
3.信息资源产权不明确:配置方式要求信息资源产权明晰化,只有明晰的产权才能使信息生产者、经营者能够接受市场上价格的指令,信息资源才有较强的流动性。美国经济学家科斯指出,如果只是考虑资源的最优配置的话,将产权赋予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是没有差异的,只要产权是明晰界定的且受到法律保护。信息资源产权安排或产权结构会直接形成信息资源配置状况、驱动信息资源配置状态、改变或影响对信息资源配置的调节。然而,信息市场的不完善和人们产权意识的淡薄,使得信息资源产权界定不明晰,导致信息市场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4.信息的外部性: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外部性十分普遍,信息市场也不例外。信息商品既有正的外部性,也有负的外部性,当其具有正的外部性时,信息生产者、消费者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从而导致信息生产不足,信息商品的定价过高,如果外部收益没有被内在化,信息生产者就没有动力去增加该外部性;同理,当其具有负的外部性时,信息商品的产量过大,并将会把社会成本强加给市场中那些间接消费者和生产者,从而使信息商品的定价过低,如果外部成本不能被内在化,生产者就没有动力去寻求降低外部成本的方法,导致信息市场偏离均衡,信息资源配置无效,例如信息生态问题、信息侵权问题等。可见,无论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市场价格都不考虑“强加”给社会其他成员的外部收益或外部成本。因此,消费者和生产者做出的决策无法反映信息商品的全部社会成本,结果产出的社会效率水平不是低于就是高于竞争市场均衡。
5.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信息消费的排他性、非消耗性所导致的“搭便车”现象,使信息资源的市场配置协得信息商品收益无法落实到每个消费者身上,信息生产者的成本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取得有效的补偿,从而导致生产不足,这与信息正的外部性导致的结果类似。另外,并非所有的信息活动都是直接面向市场的,大量的科研学术活动都是非营利性的,在短期内不可能带来现实的经济收益,甚至有些信息服务(如公共图书馆服务)本身就是作为公共物品免费提供给公众的,因而市场机制无法发挥配置作用。
6.信息市场的信息不完全或非对称:价格是传递资源稀缺程度的信号。在信息市场中,其信号功能被大大削弱了,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信息的效用具有不确定性,它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消费者对信息的偏好(主观评价)和利用能力;二是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和事前、事后都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此外,买卖双方还可能对信息资源的质量、数量、信息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信息资源产权问题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信息市场中的交易活动带有很大随意性和盲目性,导致信息交易过程的逆向选择,这样妨碍了信息交易的有效性,导致信息市场上优质信息资源供给不足、供求双方交易量减少、市场萎缩。
信息资源市场配置失灵的解决办法:
1.健全信息市场运行机制
信息市场失灵最根本的原因是信息市场机制本身的不完善,因此应深化信息体制改革,不断完善信息市场运行机制,使得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机制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程度不断增强。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是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该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坚持效益原则、需求导向原则,注重信息资源的深加工,提高信息产品的质量;其次是改革原有的信息服务及咨询机构,设计出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信息模式,合理定价,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运行需要的信息市场营运主体;第三是健全信息管理机构,完善信息市场的立法,如制定信息法、电信法、信息技术标准法、信息市场与信息资源管理法等,依法保护信息资源产权,改变信息传播过程中单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行为,加强对信息市场的管理。这样才能培育良好的信息市场,健全信息市场的运行机制。
2.明晰信息资源产权
信息资源的产权不明晰表现为信息技术设备的所有权不明和信息研究成果的所有权不明,并由此造成技术设备浪费、成果转化率低。为解决这些问题,可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第一,将已经闲置的信息技术设备通过市场转让出去﹔第二,允许各信息机构、个人租用现有的信息技术设备;第三,部分信息机构可以将自己的信息技术设备作为投入与其他经济组织合资组成现代公司形式。
3.规范信息市场结构,完善信息市场体系
信息市场上信息商品种类不齐全,各类信息市场之间联系不紧密,信息商品不丰富以及商品差异化程度低等现象比较严重,这主要是信息市场的空间结构、供求结构、主体结构不完整和不协调所有,消除信息市场的地区、部门发展不平衡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信息大市场,使得信息资源按市场规律流动,以消除信息供需矛盾。此外,合理化的信息市场结构使得信息市场主体之间保持稳定联系,即信息商品的供给方、需求方、中介方以及管理者具有稳定性和层次性,这就需要提高信息市场主体的信息意识、驾驭信息的能力以及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4.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
政府的宏观调控从大局出发,能规范信息主体行为和完善信息市场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信息的外部性,弥补了市场机制的不足。政府可采取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对信息资源的配置加以宏观调控。
(1)行政手段
政府的行政干预就是通过其行政强制规范信息经济行为。首先是实行信息、网络市场的准入制度,要对信息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的审查,防止不符合条件者进入市场影响信息市场的正常运行;其次,要严格管制信息内容和行为,严禁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流通,减少信息商品的负外部性;最后,应制定正确的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公共信息资源的总量。
(2)法律手段
由于信息商品的特殊性,信息市场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政府作为法律制定者应该利用法律武器,来规范和保护市场竞争,保障信息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有效运行。比如,制定反垄断的法律可规制信息市场普遍存在的垄断和非竞争现象,禁止某个公司独占行业资源,排斥其他竞争对手,人为造成信息资源割据;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可明确信息资源的产权,确保信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信息市场交易的有效运行创造有利条件;准许私人资本进入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信息市场领域,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可扩大公共信息资源的供给。
(3)经济手段
政府通过采取税收、补贴以及罚款等经济手段来改变信息主体的成本和收益结构,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手段对纠正由外部性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十分有效:税收和罚款主要解决负外部性问题,通过加大信息生产者的私人成本,使之与社会成本保持一致,从而限制过量生产,有效抑制负外部性问题;补贴主要是针对正外部性现象,当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正外部性时,政府对其补贴,可弥补生产者私人收益少于社会收益的部分,降低其边际生产成本的同时扩大了实际消费量,这有效地弥补了市场机制的缺陷。